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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903执15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6-05

案件名称

吴月芬、戴全年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月芬,戴全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903执155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月芬被执行人戴全年。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4)普民一初字第93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戴全年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戴全年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戴全年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戴全年(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10×××#1的存款人民币19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於昭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童 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