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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02民初43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马丽、王立辉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丽,王立辉,连金兰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02民初4376号之一申请人:马丽,女,1973年10月8日出生,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申请人:王立辉,男,成年,家庭住址东昌府区,现羁押于聊城监狱。被申请人:连金兰,女,1962年8月2日出生,住聊城市东昌府区。申请人马丽与被申请人王立辉、连金兰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王立辉、连金兰的银行存款4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山东华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已对申请人马丽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立辉、连金兰的银行存款4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财产保全费2520元,由申请人马丽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瑞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苏生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