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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刑终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文锦明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通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文锦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刑终131号原公诉机关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文锦明,出生于吉林省辉南县,住辉南县。2015年6月17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6年1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同年7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梅河口市看守所。梅河口市人民法院审理梅河口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文锦明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6月23日作出(2017)吉0581刑初2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文锦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责令被告人文锦明退赔刘伟经济损失人民币二千二百五十元。原审被告人文锦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文锦明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文锦明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文锦明撤回上诉。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2017)吉0581刑初24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崔新江审判员  王志刚审判员  薛征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孙祚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