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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92执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洪春林、翟国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葛洲坝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春林,翟国华,宜昌建丰置业有限公司秭归分公司,宜昌建丰置业有限公司,湖北隆图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葛洲坝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92执122号申请执行人:洪春林,男,1968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西陵区,被执行人:翟国华,男,196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姜堰市,被执行人:宜昌建丰置业有限公司秭归分公司,住所地秭归县茅坪镇兰蕙路7号。负责人:翟国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宜昌建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解放路52号。法定代表人:翟国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北隆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江南大道99号。法定代表人:王紫柔,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洪春林与被执行人翟国华、宜昌建丰置业有限公司秭归分公司、宜昌建丰置业有限公司、湖北隆图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13日指定本案由我院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翟国华、宜昌建丰置业有限公司秭归分公司、宜昌建丰置业有限公司、湖北隆图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6543513元;或者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宜昌建丰置业有限公司秭归分公司所有的位于秭归县桔颂路43号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1004422、1004424、1004425)。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蒋 伟审判员 张浴阳审判员 蒋 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杨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