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622执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河南澳华饲料有限公司与赵冬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澳华饲料有限公司,赵冬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622执127号申请执行人河南澳华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淇县。法定代表人:尚启森,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赵冬太,男,1984年3月3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范县。申请执行人河南澳华饲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赵冬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河南澳华饲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622民初163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效力。执行员 宋 涛执行员 史金柱执行员 何海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 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