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81执8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崔青焕与李明香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青焕,李明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81执814号申请人:崔青焕,女,汉族,生于1970年1月24日,住邓州市。被执行人:李明香,女,汉族,生于1965年5月21日,住邓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崔青焕与被申请执行人李明香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和解且被执行人已履行部分付款义务,余款若被申请执行人未如期履行,申请人将恢复按原判决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已申请撤回对被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381执81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义磊审判员 唐 华审判员 何 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陈 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