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42民初5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张英与重庆多佳厨房设备技术有限公司重庆建工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英,重庆建工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多佳厨房设备技术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2民初5130号原告张英,女,土家族,生于1971年3月5日,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现住酉阳县。委托代理人易明,重庆渝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建工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经开区北区金开大道1596号(办公楼)11、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56226341C。法定代表人李骋,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重庆多佳厨房设备技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上桥农场湾7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2028956823。法定代表人唐大祝,该公司总经理。案由: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原告张英诉被告重庆建工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多佳厨房设备技术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英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3日,以因需要补充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6元,因原告自愿撤诉,减半收取103元,由原告承担,其余退还原告。审判员 冉玲珑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庹骊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