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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2民辖终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青海博川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与枣庄金正石膏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海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青海博川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枣庄金正石膏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青02民辖终12号之一上诉人(一审原告)青海博川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地址: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塘川镇陶家寨村。法定代表人:袁绪川,系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枣庄金正石膏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凫城镇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沈传清,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对上诉人青海博川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枣庄金正石膏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青02民辖终12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青02民辖终12号民事裁定书第二页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规定:'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补正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第三页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的规定”补正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审判长凌文运审判员谭青审判员幸定军二O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李延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