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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881执6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辛金荣、梁志芬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辛金荣,梁志芬,桂平市天立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881执638号申请执行人辛金荣,男,汉族,住所地桂平市,申请执行人梁志芬,女,汉族,住所地桂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竞,广西桂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桂平市天立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桂平市中山南路桂金路口东侧。法定代表人:程燕,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梁志芬、辛金荣与被执行人桂平市天立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未报告财产;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土地登记、房屋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已经依法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姚明波审判员  杨礼添审判员  薛寒非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赖胜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