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23执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大余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王发福计划生育行政管理(计划生育)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余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王发福,蓝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23执317号申请执行人:大余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郑森,系该委员会主任。被执行人:王发福,男,1984年08月1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大余县人,住大余县。被执行人:蓝凤,女,1984年08月0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大余县人,住大余县。本院于2017年05月18日立案执行大余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王发福、蓝凤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中,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723行审74号行政裁定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案款人民币54334元,承担执行费人民币715元。本院已执行0元,尚有人民币54334元未执行。现因“四查”后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本院已将��执行人列入限制高消费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邹隆华审 判 员 黄 斌审 判 员 王有为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罗永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