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刑更5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贾建业抢劫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贾建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刑更502号罪犯贾建业,男,30岁(198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小学文化,现在北京市监狱服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19日作出(2009)丰刑初字第15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贾建业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六千元(已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1年2月17日以(2011)一中刑减字第65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2年5月4日以(2012)一中刑减字第188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3年8月15日以(2013)一中刑减字第322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北京市监狱于2017年7月6日提出对罪犯贾建业的减刑建议,并将减刑的证��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监狱认为,罪犯贾建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积极改造,于2016年12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北京市监狱根据贾建业的改造及奖励情况,提出对贾建业的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贾建业在服刑期间的上述表现及获奖情况有北京市监狱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通知书及贾建业综合表现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贾建业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但罪犯贾建业系抢劫罪罪犯且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北京市监狱的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贾建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同时减去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8年5月14日起至2018年8月1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京审 判 员 金 莙代理审判员 纪艳琼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张 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