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813民初18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江苏洪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邵洪奎、袁坤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洪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洪奎,袁坤,高在道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13民初1827号原告:江苏洪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洪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人民路23号。法定代表人:张雪,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盛文来,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洪连,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邵洪奎,男,汉族。被告:袁坤,男,汉族。被告:高在道,男,汉族。原告江苏洪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邵洪奎、袁坤、高在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江苏洪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洪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63元,减半收取781.5元,由原告江苏洪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邓金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晋 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