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6执25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北京家乐祥福便民菜市场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家乐祥福便民菜市场有限公司,北京天大兴隆建材市场有限公司,北京鲁鑫恒达商贸有限公司,北京翠华意商贸有限公司,孔祥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2520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家乐祥福便民菜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张仪村路4号院,注册号110106014590018。法定代表人张佃江,总经理。被执行人北京天大兴隆建材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阜石路183号,注册号110107003298792。法定代表人王郑莉,董事长。被执行人北京鲁鑫恒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右安西里2号103,注册号110102016944543。法定代表人任家燕,总经理。被执行人北京翠华意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锅炉厂宿舍2号院16号楼1幢1层101,注册号110108012680976。法定代表人董成华,经理。被执行人孔祥东,男,1976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北京家乐祥福便民菜市场有限公司与北京天大兴隆建材市场有限公司、北京鲁鑫恒达商贸有限公司、北京翠华意商贸有限公司、孔祥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丰民初字第98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一、北京天大兴隆建材市场有限公司、北京鲁鑫恒达商贸有限公司、北京翠华意商贸有限公司、孔祥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北京市丰台区张仪村路四号院家乐祥福市场(六千五百平方米)和配套房屋(市场后小楼两层、招商办、保安室、消防室一切配套设施)腾退给北京家乐祥福便民菜市场有限公司并将前述房屋恢复原状;二、北京天大兴隆建材市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北京家乐祥福便民菜市场有限公司违约金二十五万元;三、北京天大兴隆建材市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将北京家乐祥福便民菜市场有限公司之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财务章、合同专用章、发票章返还北京家乐祥福便民菜市场有限公司;四、北京天大兴隆建材市场有限公司按照每日九千二百四十一元六角四分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北京家乐祥福便民菜市场有限公司自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六日至实际腾退之日止房屋使用费,北京鲁鑫恒达商贸有限公司、北京翠华意商贸有限公司、孔祥东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权利人北京家乐祥福便民菜市场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8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我院向被执行人北京天大兴隆建材市场有限公司、北京鲁鑫恒达商贸有限公司、北京翠华意商贸有限公司、孔祥东送达执行通知及报告财产令。本院通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信息查询系统及最高人民法院执行信息系统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北京天大兴隆建材市场有限公司、北京鲁鑫恒达商贸有限公司、北京翠华意商贸有限公司、孔祥东有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本院通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信息查询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信息。申请执行人对此表示认可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我院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并进行调查核实,亦未查找到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和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京0106执252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许秀山审判员 李长海审判员 田硕宁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高云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