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民初88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何蕾与彭成、陈永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蕾,彭成,陈永娟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8894号原告:何蕾,女,1970年12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委托代理人:陈正斌,山东新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萌萌,山东新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成,男,1982年6月1日出生,现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被告:陈永娟,女,1984年7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本院于2017年6月2日受理的原告何蕾诉被告彭成、陈永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因本案尚未开庭审理,本院对原告的变更申请予以准许。原告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0元(原告预交19071元,变更诉讼请求后应为210元),减半收取10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梁玮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丁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