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民终35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爱书兰、彭源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爱书兰,彭源浩,彭宏伟,李荣万,南阳市运通货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民终356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爱书兰,女,汉族,生于1971年10月1日,住邓州市,现住邓州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彭源浩,男,汉族,生于1988年11月20日,住邓州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彭宏伟,男,汉族,生于1968年10月30日,住邓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明,男,邓州市罗庄镇中心小学教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荣万,男,汉族,生于1967年11月11日,住邓州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阳市运通货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阳市独山大道二手车交易市场对面。法定代表人:张风营,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永和国际广场17层C区。主要负责人:樊皓,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该公司员工。上诉人爱书兰因与被上诉人彭源浩、彭宏伟、李荣万、南阳市运通货运有限责任公司、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2015)邓法民二初字第0027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爱书兰自愿撤回上诉,并递交了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爱书兰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爱书兰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屈云华审判员 王 勇审判员 罗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徐继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