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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延民初字第018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张连东与周垚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连东,周垚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年延民初字第01846号原告:张连东,男,1975年10月5日出生。被告:周垚,男,1987年5月1日出生。原告张连东与被告周垚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连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周垚归还宝马牌小客车(牌照号×××)一辆。事实和理由:2012年8月5日,被告周垚借我的车辆使用,并约定使用期限为一年半,后被告因涉嫌犯罪被辽宁省辽阳县公安局逮捕,车辆亦被扣押,为此我要求被告周垚返还该车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连东要求被告周垚所返还的车辆,已经被辽宁省辽阳县公安局扣押,被告周垚亦因犯诈骗罪被判刑并判处罚金,目前该车辆尚待辽阳县公安局处理,因此目前原告张连东起诉要求被告周垚返还车辆不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其可向扣押该车辆的公安机关申请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连东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沈计永审判员  马家欣审判员  郭卫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吕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