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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82民初10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原告赵凤娟与被告周守勤、宋庆才、宋晓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大连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凤娟,周守勤,宋庆才,宋晓东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82民初1009号原告:赵凤娟,女,汉族,农民,住五大连池市新发乡永胜村。被告:周守勤,出生日期不详,汉族,农民,住五大连池市团结镇永发村。被告:宋庆才,出生日期不详,汉族,农民,住五大连池市团结镇永发村。被告:宋晓东,出生日期不详,汉族,农民,住五大连池市团结镇永发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凤娟与被告周守勤、宋庆才、宋晓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凤娟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凤娟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凤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赵凤娟负担。审判员  索远宏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刘沛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