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02执19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1-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宜宾天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陕西省三秦建设集团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宾天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陕西省三秦建设集团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02执1911号申请执行人:宜宾天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高县月江镇磨顶村。法定代表人:周玉贤。被执行人:陕西省三秦建设集团总公司,住所地:山阳县城关镇南后街建设局院内。法定代表人:涂吉胜。关于宜宾天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陕西省三秦建设集团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10日作出的(2016)川1502民初665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陕西���三秦建设集团总公司的存款216794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邹 艳审 判 员 吴明磊代理审判员 周 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杜雪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