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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02执10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严勇申请执行龙希丛、何念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勇,龙希丛,何念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02执1093号申请执行人:严勇,男,1974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被执行人:龙希丛,男,1966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被执行人:何念会,女,1965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本院在执行严勇申请执行龙希丛、何念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已审查核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翠屏民初字第379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伟审判员 吴明磊审判员 孙 懋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杜雪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