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6民初137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6-30
案件名称
万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北京爱微帮科技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爱微帮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06民初13797号原告:万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陈宝国,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远,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爱微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法定代表人:陈帮群。原告万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爱微帮科技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万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万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陆亮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嘉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