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02民初1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刘仲吾与刘海兰、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仲吾,刘海兰,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02民初1192号原告:刘仲吾,身份证登记地黄石市黄石港区红旗桥枫叶山423-19号。被告:刘海兰,淘宝平台登记地址广东省吴川市塘缀镇刘屋村26号。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栋6楼601室。法定代表人:张勇,执行董事。原告刘仲吾与被告刘海兰、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李仲吾请求判令:1、被告退货款588元;2、被告依法按购物��的十倍进行赔偿5880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交通费、餐饮费等必要费用1000元,身体精神损失费1000元;4、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5、被告共计赔偿7880元;6、工商管理局、国家药监局对被告销售的三无假药工厂进行依法彻查。事实与理由:原告通过网络交易平台于2017年4月29日在被告的网店购买了两套“老中医加强控制食欲顽固型饱腹燃烧脂肪男女通用热卖推荐”共计4瓶胶囊,以588元的价格付款并成交,原告付款后,被告使用中通快递发货。原告收到对应包裹后,送给朋友,朋友表示是伪劣产品,原告便对自己购买的产品进行网络查询,查询结果显示该减肥药均无国家备案。该胶囊上标注的国食健字g20050185查询结果是:紫荷牌减肥胶囊,其所有者是:申请人中文名称为北京中研万通科技中心河南省汇友实业有限公司,说明商家在冒用他人��健品批准文号。被告在销售假冒减肥药中大肆宣传其为“强效药”,能迅速、强效减肥,属于严重违法行为。综上,被告违法销售保健食品或假药,欺诈消费者,已构成了事实上的违法欺诈行为,导致了原告的经济损失。根据相关法律,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故原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诉至法院,望法院判如所请。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应诉答辩。经审查认为,根据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2015)浙杭钱证内字第14384号《公证书》显示,原告在注册淘宝账户时,淘宝平台会显示《淘宝平台服务协议》,该协议首部即以明确的独立的提示条款要求注册人“务必审慎阅读、充分理解各条款内容,特别是免除或者限制责任的条款、法律适用和解决争议的条款。”协议第���条关于管辖项内容为“您因使用淘宝平台服务所产生及与淘宝平台服务有关的争议,由淘宝与您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粗体下划线标识。作为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即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已采取明显的标识、明确的内容向对方提示注意格式合同中存在管辖协议条款的情况下,原告应当审慎阅读、充分理解,并自主决定是否注册或在淘宝平台购买商品。原告既已选择注册淘宝账户并在淘宝平台购买商品,则表明其同意接受并认可《淘宝平台服务协议》内容,由此,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已对服务协议中管辖协议条款履行了合理的提示义务,且该条款内容亦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故该管辖协议条款具有法律效力。根据管辖协议约定,本案应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即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朱海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