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22民初19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射洪家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陈海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射洪家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陈海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22民初1965号原告:射洪家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射洪县太和镇法定代表人:蒲元体,经理。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蒲晓东,射洪家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职员。被告:陈海军,男,1971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射洪县太和镇。原告射洪家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海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7月17日立案审理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原告射洪家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射洪家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射洪家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减半后收取受理费25元,由原告射洪家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陈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唐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