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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02民初56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何某与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02民初5686号原告何某,女,196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付某,男,1973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与被告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某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何某负担。审判员  马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