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922执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6-04
案件名称
陈芳军、刘世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嵊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芳军,刘世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嵊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922执190号申请执行人:陈芳军,男,1970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嵊泗县。被执行人:刘世栋,男,1972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嵊泗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芳军与被执行人刘世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提出撤回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922执19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生效。审 判 长 李信平审 判 员 朱立军审 判 员 欧海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代书记员 郑 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