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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2民初30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马娟、韩淼等与代国防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娟,韩淼,韩蕊,韩福忠,李广真,卢美,陈佳俊,陈梦涵,陈飞,马红侠,代国防,嘉祥县鲁腾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太和县华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太和营销服务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2民初3039号原告:马娟(系受害人韩亚伟之妻),女,1979年2月5日生,回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原告:韩淼(系受害人韩亚伟长女),女,2003年7月14日生,回族,住址同上。原告:韩蕊(系受害人韩亚伟次女),女,2009年2月18日生,回族,住址同上。原告韩淼、韩蕊的共同法定代理人:马娟,女,1979年2月5日生,回族,住址同上。原告:韩福忠(系受害人韩亚伟之父),男,1959年4月15日生,回族,住址同上。原告:李广真(系受害人韩亚伟之母),女,1957年11月3日生,回族,住址同上。原告:卢美(系受害人陈方之妻),女,1981年5月2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原告:陈佳俊(系受害人陈方之子),男,2010年3月28日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陈梦涵(系受害人陈方长女),女,2007年12月8日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陈佳俊、陈梦涵的共同法定代理人:卢美,女,1981年5月21日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陈飞(系受害人陈方之父),男,1961年4月24日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马红侠(系受害人陈方之母),女,1960年4月1日生,汉族,住址同上。上述十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兴龙、李大为,安徽淮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代国防,男,1978年12月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被告:嘉祥县鲁腾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嘉祥县兖兰东路机场路口西100米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90619617107。法定代表人:刘传印。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光河路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865949143E。负责人:任玉宏。被告:太和县华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太和县三角元高速公路立交桥南1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267264663XJ。法定代表人:孙成轩。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太和营销服务部,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细阳北路(城东卫生院商住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8107428XM。负责人:田伟。原告马娟、韩淼、韩蕊、韩福忠、李广真、卢美、陈佳俊、陈梦涵、陈飞、马红侠诉被告代国防、嘉祥县鲁腾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太和县华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太和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诉称,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一至五各项损失共计996761元,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六至十各项损失共计888928元,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并在交强险内优先支付精神抚慰金。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4月19日,机动车驾驶人代国防驾驶鲁H×××××/HSH97挂车辆沿京藏高速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1420KM+76M路段处,与前方已发生交通事故的皖K×××××/蒙E×××××号车辆及发生交通事故后下车检查情况的陈方、韩亚伟发生碰撞,造成韩亚伟当场死亡,陈方抢救无效后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代国防承担二次事故主要责任,韩亚伟、陈方共同承担二次事故次要责任。经查,事故车辆,鲁H×××××/HSH97挂所有人为嘉祥县鲁腾运输有限公司,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及不计免赔的商业三者险。皖K×××××/蒙E×××××车辆所有人为太和县华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在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太和营销服务部投保有交强险及不计免赔三者商业险、座位险。原告与被告多次协商无果,故诉至院。被告代国防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1、贵院受理此案违反法律规定,应驳回或者移送;2、本案并不是共同侵权行为,也不是连环撞车,而是独立的分别侵权行为;3、本案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或侵权行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4、贵院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侵权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从宁公高交认字(2017)第070004号《道路事故认定书》认定可以看出,该事故是发生在代国防驾驶的车辆与陈方、韩亚伟之间,未认定皖K×××××号车辆事故责任。因此,原告将皖K×××××号车登记所有人太和县华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及保险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太和营销服务部列为被告,显然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代国防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管辖。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韩光明审 判 员  李正峰人民陪审员  王新志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刘传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