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民辖终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王国安因与被上诉人王俊杰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国安,王俊杰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民辖终1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国安,男,195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山西省稷山县稷峰镇,住太原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俊杰,男,1976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山西省交口县,现住太原市。上诉人王国安因与被上诉人王俊杰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2017)晋0824民初57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王国安上诉称,其经常居住地在太原市建设南路36号,本案依法应由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国安称其经常居住地在太原市,但未提供证据证实。其住所地为稷山县,稷山县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王国安的上诉理由无据证实,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陶 佩 林审判员 李 梅 珍审判员 令狐文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苏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