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3刑初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宋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83刑初327号公诉机关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某,男,1988年7月7日生于山东省平度市,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平度市。2017年2月1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7日被逮捕。辩护人孙书华、王清华,山东天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刑诉(2017)3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犯诈骗罪,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傅艳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某及其辩护人孙书华、王清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底,被告人宋某从网上购买了“伪基站”设备并将其安装到自己的鲁B×××××传祺牌轿车上。2017年2月12日至14日期间,宋某通过微信与“杰”(身份不明,现在逃)取得联系,双方约定好人民币2850元报酬后,由“杰”向宋某提供了四条诈骗信息。宋某根据程序将诈骗信息输入“伪基站”设备,后驾驶鲁B×××××传祺牌轿车沿平度市内街道、乡镇的主要道路行驶,通过“伪基站”设备向外发送诈骗短信共计8000余条。造成杨某、韩某在收到诈骗信息后银行卡内的存款被转账,各损失人民币3870元、1980元。庭审中,公诉人讯问了被告人,宣读并出示了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报案记录、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微信信息、伪基站信息、证人证言,户籍证明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宋某与他人合伙利用伪基站发放诈骗信息,骗取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未遂,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并建议本院对被告人宋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并处罚金。被告人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请求本院对其从轻处罚。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被告人宋某构成诈骗罪,系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宽处罚;2、该在本案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起辅助、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3、被告人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其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从轻处罚;4、该系初犯、偶犯,无违法犯罪记录,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请求法庭给予考虑缓刑或者六个月以下拘役的刑事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底,被告人宋某从网上购买了“伪基站”设备并将其安装到自己的鲁B×××××传祺牌轿车上。2017年2月12日至14日期间,宋某通过微信与“杰”(身份不明,现在逃)取得联系,双方约定好人民币2850元报酬后,由“杰”向宋某提供了四条诈骗信息。宋某根据程序将诈骗信息输入“伪基站”设备,后驾驶鲁B×××××传祺牌轿车沿平度市内街道、乡镇的主要道路行驶,通过“伪基站”设备向外发送诈骗短信共计8000余条。造成杨某、韩某在收到诈骗信息后银行卡内的存款被转账,各损失人民币3870元、1980元。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宋某及其亲属已分别赔偿被害人杨某、韩某经济损失人民币3870元、1980元。被害人杨某、韩某对被告人宋某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上述事实,有庭审质证、确认的如下证据证实:(一)书证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报案记录,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到案的经过;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宋某的身份情况;3、查询说明,证实被告人宋某无违法犯罪记录非网上逃犯;4、机动车查询,证实鲁B×××××传祺轿车车主宋某在2月14日的行车轨迹情况及其在平度市区、南村、郭庄、蓼兰等地的轨迹情况;5、平度市公安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本案同案犯“杰”(QQ号:29×××04,微信号:×××)身份正在进一步核实中,该未到案;6、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随案移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扣押涉案手机3部、伪基站一台,并随案移送情况;7、平度市人民医院检验报告单,证实被告人宋某妻子王某系中孕期孕妇;8、和解协议,证实被告人宋某的亲属赔偿了被害人杨某、韩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情况。(二)证人证言1、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宋某、王某通过其工商银行的银行卡、支付宝转收款的情况。2、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宋某从网上购买了“伪基站”设备并将其安装到自己的鲁B×××××传祺牌轿车上,并通过“伪基站”设备向外发送短信的事实过程。(三)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杨某的陈述,证实其手机收到122发来的一条短信,短信内容:【交通提示】尊敬的车主:您的车辆有2条交通违章未处理,详情点击www.wzcha8.com处理。其点开链接后,输入其基本信息和工商银行卡卡号(62×××71)和密码,后发现银行卡被转走了人民币3870元的事实。2、被害人韩某的陈述,证实其手机收到一条短信,短信内容:“尊敬的用户:您的积分已满10000积分,将于24小时内清零,请登录工行手机网www.ccbopp.com兑换领取5%的现金【工商银行】”。其根据提示点击登录对方的网址,按照其要求进行操作后,发现其工商行卡内被刷走了人民币1980元的事实。(四)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实其从网上购买“伪基站”设备后,安装在其鲁B×××××传祺牌轿车上,并驾驶该车沿平度市内街道、乡镇的主要道路行驶,通过“伪基站”设备向外发送诈骗短信的事实过程。(五)检验检查笔录、照片,证实对被告人宋某驾驶的车牌号为:鲁B×××××的白色传棋轿车进行检验检查。检验检查情况:该车辆为白色三厢传祺轿车,车内为黑色内饰,米色座椅,浅黄色地垫。车副驾驶座后方地垫上有一个白色铁盒,铁盒长33cm,宽22cm,高12cm。铁盒上有手机二部,遥控器一个。铁盒一端侧面有两个排气孔,另一端侧面有一个排气孔、一个U盘,并连接有两根电线。经顺线查看,可见一根电线连接后备箱内的一块电瓶上,另一根电线连接至后排左下方的信号发射器上。(六)电子数据,证实:1、2017年2月12日被告人宋某与“杰”聊天记录,“杰”通过QQ聊天记录发送给宋某关于中国移动的诈骗短信:欢乐金鸡年优惠大礼包-充值100元送200元话费超值活动,截至今日结束。立即登陆10086ony.com客户端充值兑换吧【中国移动】。被告人宋某操作“2015灿鸿GSMS900”编辑后的上述信息确认发放信息7894条;2、2017年2月13日,被告人宋某与“杰”通过QQ约定发送关于车辆违章的诈骗短信。发送号码122,内容:【交通提示】尊敬的车主:您的车辆有2条交通违章未处理,详情点击www.wzcha8.com处理。被告人宋某操作“2015灿鸿GSMS900”发送上述信息100条;3、被告人宋某与“杰”的短信,“尊敬的用户:您的积分已满10000积分,将于24小时内清零,请登录工行手机网www.ccbopp.com兑换领取5%的现金【工商银行】”。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与他人合伙利用伪基站发放诈骗信息,骗取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应受刑罚的处罚。被告人宋某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该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及其亲属能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关于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在本案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起辅助、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在共同犯罪过程中,积极参与并实施了犯罪行为,不能认定为从犯,故辩护人该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系偶犯,可酌情从轻处罚,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辩护人还提出给予被告人考虑缓刑或者六个月以下拘役的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其他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指控成立,适用法律得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2月15日起至2018年8月14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随案移送作案工具手机三部、伪基站一个,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刘文军人民陪审员 张瑞坚人民陪审员 田 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郝向宏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