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1刑初6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葛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01刑初601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葛某(曾用名:葛路路),男,1990年7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诉刑诉〔2017〕5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葛某犯贩卖毒品罪、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决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葛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4日下午,被告人葛某与朱某某经联系,约定向朱出售甲基苯丙胺(冰毒),朱某某遂通过微信转账向葛某支付部分购毒款人民币500元。同日20时许,葛某在本市场中路XXX弄XXX号附近将3包用透明塑封袋封装的白色晶体贩卖给朱某某,收取了人民币600元,被公安民警人赃俱获。在民警抓捕过程中,被告人葛某予以抗拒,用嘴咬伤民警徐某手部,还在挣脱中致民警郑某手部受伤。经公安机关称重和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检验:上述白色晶体净重2.59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经上海市东方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徐某因遭咬伤致右手拇指皮肤破损,已构成轻微伤;被鉴定人郑某因遭外力作用致右前臂皮肤软组织挫伤;右手大鱼际处皮肤软组织挫伤,均已构成轻微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葛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应对其犯妨害公务罪从重处罚,并应数罪并罚。被告人葛某系累犯、毒品犯罪的再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均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葛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葛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至1年9个月的刑罚,并处罚金,以妨害公务罪判处被告人葛某有期徒刑6个月至9个月的刑罚。上述事实,有证人朱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微信聊天记录;证人徐某、郑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的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毒品、毒资照片;称重笔录及照片;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检验报告;收缴毒品专用单据;公安机关出具的在职证明;上海市东方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人葛某的前科材料;被告人葛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葛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证据、罪名等均无异议,本院在告知有关法律规定及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后,被告人葛某表示认罪。本院认为,被告人葛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葛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又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予两罪并罚,且对其妨害公务一节从重处罚。被告人葛某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葛某又系毒品犯罪再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葛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其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葛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2日起至2018年11月9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二、缴获的毒品应予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吴明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袁伟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