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632民初10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张爱军与孔令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爱军,孔令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冀0632民初1017号 原告:张爱军,男,汉族,农民,住安新县。 被告:孔令峰,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高碑店市,现住承德市承德县。 原告张爱军与被告孔令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张爱军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爱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爱军负担。 审判员  王红利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孟 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