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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126民初18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原告刘兹英与被告王春娣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兹英,王春娣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26民初1825号原告:刘兹英,女,1963年11月2日生,汉族,甘肃岷县人,农民,住岷县维新乡马莲滩村***号。被告:王春娣,女,1984年10月30日生,汉族,甘肃岷县人,农民,住岷县维新乡马莲滩村四社。原告刘兹英与被告王春娣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刘兹英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王春娣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兹英申请撤诉,属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兹英撤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刘兹英负担。审判员  任文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 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