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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11民初34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贵阳泽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中煤盘江重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阳泽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煤盘江重工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11民初3439号原告:贵阳泽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富水南路恒丰一品B栋16楼32号。法定代表人:王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如堂,贵州合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执业证号:15201200310573319。被告:中煤盘江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大道。法定代表人:谭兵,该公司董事长。原告贵阳泽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煤盘江重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贵阳泽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日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贵阳泽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阳泽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964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482元,由原告贵阳泽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怔秋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杨芝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