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02执3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曹礼生、张跃红等与南通恒通混凝土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礼生,张跃红,曹青来,南通恒通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02执386号申请执行人:曹礼生,男,1951年6月8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申请执行人:张跃红,女,1952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申请执行人:曹青来,女,197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被执行人:南通恒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龙潭路28号。法定代表人:蒋玉飞。申请执行人曹礼生、张跃红、曹青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6日作出的(2016)苏0602民初51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能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其应尽的全部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南通恒通混凝土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526642元及逾期利息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利息以实际结算为准),或查封、扣押、提取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风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季洋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