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25民初20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马乃谦与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乃谦,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25民初2064号原告:马乃谦,男,汉族,1994年2月11日生,住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被告: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营业场所:石家庄市新华区中华北大街27号鑫明商务中心24层2401至2405、2408至24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5661923718。委托代理人:王明明,男,汉族,1983年9月2日生,住河北省霸州市,系被告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乃谦与被告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2017年8月3日,原告马乃谦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马乃谦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乃谦负担。审判员 马方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郭建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