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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83执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范家亨、建瓯市金峰化工气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家亨,建瓯市金峰化工气体有限公司,任远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783执188号申请执行人范家亨,男,197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建瓯市。被执行人建瓯市金峰化工气体有限公司,住所地建瓯市。法定代表人任远锋,执行董事。被执行人任远锋,女,1971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建瓯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范家亨与被执行人建瓯市金峰化工气体有限公司、任远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闽0783民初6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范家亨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8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并通过“点对点”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银行、证券、国土、工商、车辆、房产、林权等相关登记管理部门查询,除被执行人建瓯市金峰化工气体有限公司的设备,已与2016年6月8号以(2016)闽0783财保18号裁定查封,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现2017年3月28日本院扣划被执行人建瓯市金峰化工气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进行分配,申请执行人受偿21048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已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上网公布,并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除设备暂不宜处置之外,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梅文侃审 判 员  吴克平代理审判员  黄国兴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龚子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