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2民初25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1-24
案件名称
洪海宽与洪社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海宽,洪社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2民初2568号原告:洪海宽,男,汉族,住清丰县。委托代理人:洪可顺,男,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父亲。被告:洪社军,男,汉族,住清丰县。原告洪海宽诉被告洪社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洪社军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做出受理决定,并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洪海宽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洪海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海宽撤回对被告洪社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洪海宽负担。代理审判员 邵高冲二〇一七年八��三日书 记 员 柴红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