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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22民初25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1-24

案件名称

洪海宽与洪社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海宽,洪社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2民初2568号原告:洪海宽,男,汉族,住清丰县。委托代理人:洪可顺,男,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父亲。被告:洪社军,男,汉族,住清丰县。原告洪海宽诉被告洪社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洪社军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做出受理决定,并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洪海宽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洪海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海宽撤回对被告洪社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洪海宽负担。代理审判员  邵高冲二〇一七年八��三日书 记 员  柴红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