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05执98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厦门唯途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厦门华侨假日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唯途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厦门华侨假日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5执98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厦门唯途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江头台湾街290号华永天地B区1515单元之一。组织机构代码:05837590-5。法定代表人黄芳,总经理。被执行人厦门华侨假日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海沧区海沧街道马青路2016号之一。组织机构代码:05119969-7。法定代表人陈超,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厦门唯途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厦门华侨假日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已依法通过“点对点”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及房产等财产情况,但均查无相关财产。同时本院亦查明被执行人已自行支付执行款35593元给申请执行人,尚有执行款6983元未支付。现本院已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账号为10×××01邮政银行账户,但上述账户因系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账户,故暂时无法扣划银行账户内的存款。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靖峰代理审判员 方 珺代理审判员 邱胜侠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颜伟真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