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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3民初337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程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民初3370号之一变更保全申请人(被保全人):安徽广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利辛县人民路与黄湖路交叉口。法定代表人:刘军,经理。被申请人:程涛,男,1977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程涛诉刘军、安徽广盛置业有限公司纠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作出(2017)皖1623民初3370号民事裁定,查封被保全人安徽广盛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利辛县城关镇人民路和黄湖路交叉口广盛大厦414室、417室、404室、416室、411室、415室、407室。被保全人安徽广盛置业有限公司2017年8月3日提供该公司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利辛县城关镇人民路和黄湖路交叉口广盛大厦501室、502室、506室、512室、513室、519室、520室、1103室、1302室作为其他等值担保财产,请求变更保全标的物。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查封申请人安徽广盛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利辛县城关镇人民路和黄湖路交叉口广盛大厦501室、502室、506室、512室、513室、519室、520室、1103室、1302室,期限为三年;二、解除对被保全人安徽广盛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利辛县城关镇人民路和黄湖路交叉口广盛大厦414室、417室、404室、416室、411室、415室、407室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许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