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4民初5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杭州代格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沈晓伟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代格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沈晓伟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4民初5241号原告杭州代格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丁桥镇环丁路1428号2幢601-1室。法定代表人曹双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杨善勇,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成竹,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沈晓伟,男,1977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德清县。原告杭州代格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沈晓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起诉。原告杭州代格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既未在本院通知的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不履行原告的诉讼义务,应视为自动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杭州代格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法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郭卓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