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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7民初102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王朝举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朝举,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天津市宁河区东棘坨镇小顷甸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7民初1022号之一原告:王朝举,男,1961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区。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兴华七支路9号。法定代表人:李长禄,总经理。第三人:天津市宁河区东棘坨镇小顷甸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东棘坨镇小顷甸村。法定代表人:王春磊,村主任。原告王朝举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第三人天津市宁河区东棘坨镇小顷甸村村民委员会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原告王朝举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朝举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之行为,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朝举撤诉。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计2450元,由原告王朝举负担。审判员  刘焕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郭 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