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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8执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富县海纳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许延峰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富县海纳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许延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8执304号申请人富县海纳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文亮,该公司经理。住址富县北教场太和小区。委托代理人李建,男.被执行人许延峰,男。申请人富县海纳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许延峰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628民初283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许延峰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申请人富县海纳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一、被执行人许延峰向申请人清偿借款本金370000元并按年利率24%支付自2013年3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借款利息;二、如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上述债务,申请人有权以被执行人抵押的房产证号为富房权证城字第201078**号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6月9日向被执行人许延峰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许延峰与申请人富县海纳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2日达成以下和解意见,即:一、被执行人许延峰共给付申请人借款本息730000元。当庭给付30000元,于2017年12月30日前给付700000元;二、申请人富县海纳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放弃剩余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本案受理费3500元,执行费5450元由被执行人许延峰承担。四、如被执行人许延峰未按约定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利息部分则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并对被执行人许延峰所抵押的房产评估拍卖、变卖后所得款优先受偿。现申请人已领取30000元给付款并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被执行人许延峰已缴纳案件受理费3500元及执行费54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2)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2017)陕0628民初28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凤贵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吕秀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