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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781执2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铁力市金圆农业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与吴艳君、吴艳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铁力市金圆农业机械销售有限公司,吴艳君,宋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铁力市��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781执22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铁力市金圆农业机械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金圆,职务经理。被执行人吴艳君,男,1971年11月15日出生,住铁力市。被执行人宋伟,男,1965年11月12日出生,现住铁力市。申请执行人铁力市金圆农业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艳君、吴艳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铁力市人民法院(2015)铁商初字第29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并对被执行人工资账户予以冻结,待期满扣划。该案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昕代理审判员  杨艳国代理审判员  薛万志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赵建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