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781执2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铁力市金圆农业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与吴艳君、吴艳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铁力市金圆农业机械销售有限公司,吴艳君,宋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铁力市��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781执22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铁力市金圆农业机械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金圆,职务经理。被执行人吴艳君,男,1971年11月15日出生,住铁力市。被执行人宋伟,男,1965年11月12日出生,现住铁力市。申请执行人铁力市金圆农业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艳君、吴艳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铁力市人民法院(2015)铁商初字第29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并对被执行人工资账户予以冻结,待期满扣划。该案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昕代理审判员 杨艳国代理审判员 薛万志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赵建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