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72民初86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李俊财与秦明珠、黄伟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俊财,秦明珠,黄伟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8653号原告:李俊财,男,198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振杰,广东君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明珠,女,1981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被告:黄伟良,男,1984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原告李俊财与被告秦明珠、黄伟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现发现本案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宋 华人民陪审员 豆 伟人民陪审员 何淑贞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章碧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