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最高法刑申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张德安故意伤害罪一案刑事通知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最高法刑申333号张德安:你因故意伤害一案,不服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2012)方刑初字第34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南刑二终字第0013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豫法刑申字第00096号不予再审立案通知,以“鉴定机构依据虚假的医院诊断证明所作的鉴定意见不应作为定案的根据,司法机关违法对自己行政拘留、取保候审”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意见如下:关于被害人的伤情鉴定。经查,因双方儿女离婚一事,案发前你的亲家周某甲持刀将你妻子徐某某的左手致轻伤,为此案发当晚周某甲之弟周某乙随中间人周某丙、周某丁和侄子周某戊到你家中调解,在此过程中周某乙与你发生争执,你在冲动之下持斧砍、划周某乙的颈部致其受伤,该节有现场目击证人周某丙、周某丁、徐某某、周某戊的证言、被害人周某乙的陈述予以证实,你在到案后亦供认不讳,足以认定。对于被害人周某乙的伤情,案发后南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和河南唯实司法鉴定中心先后进行了鉴定,分别确认周某乙左侧颈部有一处创口或瘢痕、颈背部有一处表浅划伤或表浅损伤,相关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均具有法定资质,鉴定程序合法,鉴定过程规范,所作的鉴定意见均认为被害人左侧颈部的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法医在鉴定时不仅参考了医院诊断证明书,而且均对被害人进行了活体检验,拍摄了损伤细目照片,法院根据你方的申请并通知了相关鉴定人出庭对有关情况作出解释,故上述鉴定意见客观、真实,足以采信。方城县人民医院医师吴某某在出具医院诊断证明书时将创口和划伤笼统的表述为伤口,将划伤亦错误描述为“深约0.5cm”,并出具虚假的被害人住院治疗证明确属不当,相关部门已对其进行相应处理,虽然如此,但鉴于鉴定并非完全依据医院诊断证明,且在鉴定时已就创伤和划伤进行了区分,故你所提“鉴定机构依据虚假的医院诊断证明所作的鉴定意见不应作为定案的根据”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关于司法机关的办案程序。经查,案发后,当地派出所根据本案相关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等查明你有故意伤害他人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你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罚款五百元,该行政拘留并不以对被害人的伤情鉴定意见是否作出为前提,处罚并无不当,且在判刑时已予抵折刑期。一审宣判时你口头提出上诉,因此一审判决并未发生法律效力,案件需要移送上级法院二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5条所规定“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情形,一审法院据此在上诉期届满前对你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亦无不当。故你所提“司法机关违法对自己行政拘留、取保候审”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综上,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应当重新审判的情形,故本院决定对该案不予重新审判。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