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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43执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9-02

案件名称

邓光铭与豆长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光铭,豆长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43执356号申请执行人邓光铭,男,1988年10月27日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豆长梅,女,1974年2月5日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邓光铭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豆长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作出的(2016)渝0243民初22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邓光铭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豆长梅支付申请执行人邓光铭借款本金855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3154元、执行费1183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过总对总查询平台查询豆长梅银行存款及车辆、房屋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及车辆、房屋登记信息。本院还向彭水县工商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企业登记信息,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企业登记信息。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将本案的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渝0243执35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持本裁定及相关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昌文审判员  黄永学审判员  王永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徐从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