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3民初25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长春市新鸿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孙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市新鸿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孙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3民初2571号原告:长春市新鸿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长春市南关区东南湖大路98号。法定代表人:秦东。被告:孙超,男,住长春市宽城区。原告长春市新鸿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孙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长春市新鸿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长春市新鸿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春市新鸿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80元,减半收取为240元,由原告长春市新鸿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红岩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