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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4民初30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豪世好德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塔爱格电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豪世好德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南京塔爱格电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4民初3068号原告:南京豪世好德系统集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558873185F,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秣陵镇浩艺广场2号5栋。法定代表人:孙睿,南京豪世好德系统集成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董某,住南京市江宁区。被告:南京塔爱格电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670139-6,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凤舞路16号。原告南京豪世好德系统集成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塔爱格电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债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定于2017年8月2日上午9点30分开庭,原告南京豪世好德系统集成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南京豪世好德系统集成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南京豪世好德系统集成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698元减半收取1849元,由原告南京豪世好德系统集成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尚小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法官 助理  薛 鹏见习书记员  陈志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