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1002民初66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与卢永斌、闵炎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卢永斌,闵炎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02民初6618号之一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住所地台州市市府大道台州国际商务广场一、二层和十五层。主要负责人:陈贤榜,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明、尹丽萍,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永斌,男,197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被告:闵炎艳,女,1980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与被告卢永斌、闵炎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卢永斌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972元,减半收取4486元,由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负担。审 判 员 陈善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代书记员 陈莉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