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刑终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徐统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二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统斌
案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4刑终202号原公诉机关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统斌,曾用名蒋福良,男,1988年1月23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商丘天佳实业有限公司业务员,住商丘市睢阳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于2016年7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被逮捕。辩护人刘川,河南卓衡律师事务所律师。睢阳区人民法院审理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统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于2017年5月15日作出(2017)豫1403刑初60号刑事判决。徐统斌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1年8月至2014年12月,张春风(已另案处理)在黄献举、黄献法(二人另案处理)的授意下相继在商丘市成立商丘琦祥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商丘裕禄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商丘天佳实业有限公司,并担任以上三个公司的负责人。三公司成立后,在社会上吸收资金供黄献举、黄献法使用。张春风招聘被告人徐统斌等人为业务员,面向社会宣称旅日城标实业集团实力雄厚(其旗下企业裕禄资产托管有限公司是经国家工商总局批准,河南省唯一一家资产托管类公司,在许昌市开发有城标尚郡小区,准备投资4.8亿元在商丘市购买宇鑫国际广场,成立商丘天嘉商贸城,在海南省儋州市购买土地进行开发,在许昌市经营有比亚迪4S店、巴厘岛悦海大酒店等),并以月息1.5分至2分的高息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资金,由裕禄资产托管有限公司担保,吸收资金供许昌金都房地产有限公司使用。经依法鉴定,报案、非报案人员累计集资金额31893.400246万元,累计偿还本息4403.735388万元,应欠集资人款27489.664858万元。其中,截止到2014年12月10日,共有719名集资户报案,在不考虑已付利息的情况下,719名集资报案人实缴本金17423万元,已归还本金79.1万元,未归还报案人员本金17343.9万元,支付利息932.625万元。其中被告人徐统斌非法吸收存款559万元,未付本金555.4万元,涉及集资户34人,已付利息20.107万元,获利20余万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徐统斌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等。原判认为,被告人徐统斌明知张春风等成立的商丘琦祥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商丘裕禄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及商丘天佳实业有限公司,无吸收公众存款的相关资质,仍参与其中,帮助张春风等吸收公众存款。金额巨大,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徐统斌系从犯,具有自首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1.被告人徐统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2.被告人徐统斌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退还给被害人。徐统斌上诉称,量刑重。辩护人辩称徐统斌系从犯,具有自首情节,并取得了部分被害人谅解,原判量刑重,请求对其减轻处罚。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相同。二审期间,上诉人徐统斌亲属退还全部非法所得20万元,请求对徐统斌从轻处罚。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鉴于徐统斌亲属二审期间退还全部非法所得,综合考虑徐统斌在本案中系从犯、自首及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等情节,可对徐统斌减轻处罚,辩护人请求对徐统斌减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2017)豫1403刑初60号刑事判决第(二)项,即被告人徐统斌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退还给被害人。二、撤销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2017)豫1403刑初60号刑事判决第(一)项量刑部分,即被告人徐统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三、原审被告人徐统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5日起至2018年7月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赵修强审判员 崔召选审判员 柳中庆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韩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