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782民初54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张伟与林鹏富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伟,林鹏富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2民初5400号原告:张伟,男,1978年1月2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告:林鹏富,男,成年,汉族,住诸城市。原告张伟与被告林鹏富其他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伟负担。审判员  张树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陈 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