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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625刑初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魏星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星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625刑初96号公诉机关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魏星,男,l986年9月29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现住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5月22日被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看守所。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印检公诉刑诉〔2017〕1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星犯容留他人吸毒罪。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快速审理,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5月7日晚,被告人魏星在位于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峨岭街道人民南路供电局宿舍家中,容留吸毒人员田某2、田某1、陈某、代某吸食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认为被告人魏星具有如下量刑情节:坦白,认定的证据有被告人魏星的供述,证人田某1、田某2、代某、陈某的证言,户籍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违法线索传递函,查获经过,拘留证,逮捕证,魏星吸毒工具保全、扣押、搜缴、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建议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魏星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魏星对指控事实、证据、罪名没有异议,当庭认罪、悔罪。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魏星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被告人魏星自愿认罪、悔罪,有坦白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魏星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2日起至2017年11月21日止。罚金限于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刘运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何跑妃 来自: